王海明观点对比:对休谟伦理、人性价值与正义机制的阐释
中国哲学家王海明在其著作《人性论》(2005年)中对古今中外的人性与伦理思想进行了系统研究。他的《人性论》全书分三篇:上篇论人性事实,中篇论人性应有之标准,下篇论人性应当如何。据王海明介绍,他花费三十余年试图建立一种严格而全面的“人性论”科学体系。相较之下,他认为休谟那本50万言的《人性论》尽管名为“人性论”,却并未真正构建起人性论的体系。王海明尖锐地评论道:“休谟的《人性论》全书恐怕只有一章《论爱与恨》讲的是人性论的东西,其余都是人性论之外的哲学、认识论和伦理学”。换言之,在王海明看来,休谟的著作更多讨论了认识论(第一卷)和情感心理(第二卷)以及伦理学一般问题(第三卷),并未直接解决“人性善恶”这一核心人性论问题。王海明由此强调,需要对休谟的伦理观进行重新阐释,将其思想纳入“人性论”的框架,考察其中关于人性价值和正义机制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首先,关于伦理观基础:休谟主张道德根源于情感,即道德感和同情心,而非纯理性规则。王海明对这一点基本认同休谟的事实判断,但他认为仅停留于此不足以构建规范伦理的体系。王海明关切的是“应当如何从事实中推出”的问题。休谟指出了“是”到“应该”的逻辑鸿沟,而王海明尝试弥合这一鸿沟。他提出了一种“主体目的论”的元理论方法,声称“‘应该’只能通过‘主体的目的’而从‘事实’推导出来”。也就是说,在他看来,要从事实推出价值判断,必须引入主体的人性目的或追求作为桥梁。例如,人有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的基本目的,那么从这个目的出发,可以导出一些“应该”的行为准则来满足目的。王海明运用此方法,试图将人性事实如何与人性应该如何贯通起来。相比之下,休谟对于道德基础的论述止步于“人性如此,所以道德情感如此”,并没有继续论证“所以我们应该如何行事”的规范原理(休谟本人甚至对从事实推导规范持怀疑态度)。王海明正是意识到这个空白,提出以主体目的为中介,使“应该”可以在某种条件下从“是”中导出。他认为解决了这一元伦理学难题,才能真正构建科学的人性论体系。可以看出,王海明在伦理方法论上对休谟进行了扩展:休谟开了情感主义之路,而王海明希望结合理性目的推导出规范,从而走向一种规范伦理建构。
其次,关于人性的价值与善恶问题:休谟在其理论中并未直接宣称“人性本善”或“本恶”,而是认为人性兼有利他同情与利己欲望的双重面向。正因为如此,他才设计出正义机制调节人我利益。王海明对此有深入探讨。他指出,中国哲学自古围绕“人性善恶”形成了四种经典学说:性无善恶论、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其中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是代表观点。西方虽然没有完全对应的说法,但休谟的观点接近于“人性有善有恶”:既不认为人生来全善,也不悲观地认为尽恶,而是肯定人有善端(同情心)也有自私心。王海明在《人性论》中系统梳理了人性的16种类型、6种基本倾向和6条规律,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每个人行为的根本目的只能是利己,但直接目的可以有利他或损人;利他和损人只偶尔出现,而利己是经常目的”。这一规律与休谟对人性的观察不谋而合:休谟也认为人往往以自我利益为出发,但并非从无恻隐之心,只是无私有限,需要制度引导。王海明据此批评两种极端:“心理利己主义”(认为人一切行为都完全自私)与“无私夸大论”(将人描绘成完全利他的圣人)。他认为真实的人性兼具自利与利他,正需要新的理论加以综合。为了给人性价值下定义,王海明提出了“优良的善恶原则”来评价人性应该如何。他最后总结出三条善的原则来规范人性:第一条是“大公无私、自我牺牲”,这是最高的善但只能在少数情况下适用(类似圣人之善,要求完全舍己为人);第二条是“目的利己、手段利他”,亦即“为己利他,公私结合”,这是基本的、经常的善原则;第三条是“不害人”,是最低的善原则,底线是不作恶。王海明特别强调第二条,并创造了“为己利他”这一术语来概括它。所谓“为己利他”,可理解为将利己的目的与利他的手段相统一,以利他方式实现利己目标。这一原则实际上对应的是道德上倡导的双赢利他:既成就他人利益,也使自己受益。王海明认为这才是符合人性(承认合理私利)又道德高尚的人性善的最高体现。比起孟子要求的无差等博爱或荀子主张的克制欲望,王海明的理论更强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统合,听起来更现代和理性。他的结论是“己他两利主义”应该取代单纯的利他主义或利己主义,成为新的人性论道德基础。
从休谟的思想看,“为己利他”原则与休谟关于正义的论述有契合之处。休谟揭示正义的功用在于让每个人的自利行为通过社会规则转化为对他人的有利。财产和契约制度使个人逐利时不得不考虑他人权利,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提升。这正是把自利之心约束在利他(守规则,不侵害他人)的手段之中。王海明的基本善原则“目的利己、手段利他”可以看作对休谟正义机制的一种规范提炼:它告诉人们,道德上应当以利他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唯一正当途径。例如,经商盈利本为利己目的,但遵守诚信、公平交易就是利他手段,二者结合才能称为道德的经商之道。反之,若为了利己不择手段损人,则违反此原则。王海明认为“为己利他”是最经常、最基本的人性善原则,只有人人奉行这一原则,社会才能达到“双利”和谐。显然,这与休谟所期望的正义带来的公共福祉异曲同工。
再次,关于正义机制和社会制度:休谟已说明正义源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和习俗的养成。王海明对近现代正义理论也有研究。他指出20世纪中叶西方伦理学虽然一度沉迷元伦理学的分析,但自罗尔斯《正义论》以来又重新关注正义、公平等规范伦理问题。他称罗尔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讨论带来了规范伦理的“局部复兴”。然而王海明批评说,西方伦理学界仍“舍本逐末”:只热衷讨论正义、平等这些社会治理原则,而忽视了更根本的“人性善恶原则”的研究。在他看来,人性论才是规范伦理的核心与灵魂,如果不解决人性善恶及其原则问题,光谈正义、公平是隔靴搔痒。基于这一判断,王海明试图将正义机制纳入他的人性论框架来审视。他提出,真正理想的正义应服务于“己他两利”。传统的正义往往强调无私或集体利益,容易走向绝对的集体主义压抑个人;而如果只讲个人自由又走向个人主义损害公共福祉。“己他两利主义”则主张从人性出发设计社会制度,使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同步增长,实现双赢。这实际上是为正义赋予了一个更高的道德要求:不仅止于“不侵害他人”(这相当于休谟正义的底线),更积极地鼓励通过利他行为来谋求自身正当利益。在王海明的图景中,一个道德理想的社会,其正义机制应该使个人的幸福建立在他人和社会幸福的基础上。这一点契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理想,也融入了现代“双赢”理念,是对休谟较消极的正义观(只求避免冲突、保障秩序)的某种提升。
具体到义务概念,休谟将义务分为自然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照料,这是情感自然流露)和人工义务(如守承诺、尽公民义务,是社会教育结果)。他认为道德义务的基础在于人性结构,即我们通过道德感知觉到某些行为“应当”为之。王海明则更强调义务的理性基础。他追问:究竟何为我们“应该”的根本来源?他总结元伦理学的五大流派——自然主义、情感主义、直觉主义、规定主义、描述主义——来说明哲学界对于“应该为何”的争论。而他自己的答案是:“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才是破解之道。通过主体目的(如人皆欲利己避害)的引入,可以从事实人性中推导应当原则。例如,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能事实,那么“应该尽量减少他人痛苦”可作为推论的道德义务,因为这符合每个主体长远利益,且满足人类共同目的。这种推导显然带有建构主义色彩:王海明在构建一种新的道德义务论,将个体目的理性地提升为普遍原则。这与休谟更倾向经验归纳的做法不同。休谟似乎属于“描述主义”或“情感主义”(他揭示了道德语言实际是在表达说话者的情感倾向),并不寻求客观普遍的义务准则。王海明则试图做一个规范伦理学家,为人类设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准则。他批评休谟等西方伦理学大家虽研究人性论问题,却因方法欠缺而未形成科学体系。他甚至说整个20世纪西方都无人真正研究人性论,伦理学被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如正义论)带偏了。因此他有意扛起“大伦理学家”重建体系的大旗。这种自觉也体现在他对休谟思想的再阐释上:他认可休谟发现了道德情感的重要,但认为休谟未解决人性善恶和应然原则,需要由他提出的“为己利他”等原则来补充完整。
总结而言,王海明对休谟伦理观的评价与继承有三层:其一,他肯定休谟以情感为基础解释道德的路向,但对休谟不构建规范标准表示遗憾,因而提出主体目的推导规范的方法论来继续这个事业;其二,他认同休谟关于人性既利己又利他的洞见,但进一步用“为己利他”原则将二者规范地统一为道德准则;其三,他将休谟正义学说的功利本质升华为“己他两利”的理想社会愿景,把正义看作一种让所有人受益的制度,并要求个人在道德上自觉地追求“双利”而非单利。通过这些对照,我们看到:休谟偏重描述“人性与道德为何如此”,王海明更关注指导“人性应当如何完善”。休谟是在经验基础上指出情感和利益在道德中的作用,王海明则试图将理性和规范重新引入,在情感和利益之上为道德提供理性的指引。两人一脉相承又各有侧重,堪称中西思想交流中“经验-理性”互补的一个案例。
儒家、道家与休谟:伦理、美德与社会规范的中西比较
休谟的道德哲学与中国的儒家、道家伦理思想有诸多可比较之处。在道德基础、核心美德、社会规范以及公私观念等方面,中西思想既有相通之处,也存在显著差异。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更立体地理解休谟学说的特点和局限,并从中西互鉴中获得丰富启示。
道德情感与理性:人性善恶的不同诠释
儒家(尤其孟子一系)与休谟在道德情感上的看法有相似之处。孟子著名地提出人皆有“四端”——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认为这是上天赋予人性的善良苗头。他以“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为证:如果有人突然见到一个孩子将掉进井里,一定会本能地产生惊恐恻隐之情,并试图去救。这种出于同情的善念不是为了谋求名誉或报酬,而是发自人性本然。孟子据此宣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断言人性本善。休谟与孟子的这段论证何其相似:休谟也坚信同情(sympathy)是人类天性,能够使我们对他人福祉产生关切,并由此形成道德赞许与谴责。他所说通过同情移入旁观者心中的“愉快/不快”情感,与孟子所谓“恻隐之心”“是非之心”在心理机制上如出一辙。因此,儒家和休谟都承认道德根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情感和同理心,而非纯粹理性。这一点上,两者思想有跨越时空的共鸣。值得一提的是,儒家典籍中常把道德比作“良知良能”,认为人心自有是非善恶的感觉判断能力,这与休谟强调“道德感”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然而,儒家与休谟对理性的态度有所区别。休谟明确贬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认为理性不能产生价值判断,“理性永远应做激情的奴仆”。儒家则没有如此激烈地对立理性和情感。儒家强调“知”和“情”的统一:孟子虽然推崇恻隐之心,但同时提到人也有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是非之心),可以被视为一种直觉的道德理性。此外,儒家另一派荀子则主张人性本恶,需靠理性认识到道德规范的重要,然后以“礼义”教化和压抑本能欲望才能成德。荀子的观点和休谟几乎相反:荀子不相信人天生有足够的善情,强调道德是后天理性制度造就。儒家内部性善、性恶之争,反映出比休谟更强的规范改造意味。休谟相当于站在两者之间:他不像孟子那样断言人本善(休谟看到人性中自私的一面),也不像荀子彻底否定自然情感的道德价值(休谟高度评价同情和自然美德)。可以说,休谟的观点类似中国告子(孟子的对手)的主张:“食色性也”,人性并无固定善恶,但人有恻隐等心,可因环境教育变善或变恶。孟子批评告子“人性犹杞柳,义理犹杯盘”,认定人性有固有善端。休谟显然不会同意性本善的断言,他更接近现代进化心理学的观点:人性混合了亲亲善意和自利本能,需要透过同情和智慧来发展道德。
道家在此问题上又提供另一种视角。老子和庄子对人性的看法颇为超然,他们不热衷于贴“善”或“恶”的标签,而是强调“自然”(ziran)。老子著名地说:“大道废,有仁义”——大道不行,才标榜仁义;智慧出世,才滋生虚伪。他认为,理想状态下的人顺应大道淳朴自然,不用刻意讲仁义也能善良。只有当纯真的自然之性失去,社会纷乱人情冷漠了,才不得不提倡仁义礼法来弥补。这一观点和休谟对正义起源的看法有相通:休谟认为如果人人自然而然无私,根本无需正义规则;但因现实人性缺陷,才设立规则教化人向善。这与老子句意“仁义道德乃无道之后的权宜”如出一辙。不同的是,道家倾向于回归自然的理想,认为当大道行于人心,人们无私纯朴,就不需要繁琐的人为道德规范。而休谟比较现实,接受我们已不在淳朴黄金时代,所以人工的正义之道不可或缺。不过休谟也说过类似道家意味的话:“如果人类像四五个人的小家庭般彼此亲爱,那几乎所有德行都会自然而生,根本不用区分正义不正义”。这跟庄子笔下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然和谐社会图景有相似之处。庄子更进一步,对人为划分的道德标准持怀疑态度。他在《齐物论》中戏言:“在我看来,仁义之说、是非之途都纠结紊乱”。他用了“兔的角与马的卵”这样荒谬不存在的组合来讽刺人定的道德标准的主观武断,影射孟子的仁义四端也是“人为割裂自然的产物”。庄子主张一种顺应自然而不执著于固定善恶的态度,让“心斋”(心如净室)以感应万物之真。这和休谟以共情观照具体情境的经验主义在方法上有契合之处:都反对僵硬教条,而重视内在感受和当下情境。不同在于,休谟仍认为透过情感共鸣可以得出相对稳定的一般道德判断(即大多数旁观者会趋同地感到某些品德好坏),而庄子更强调多元和不可测,连这种“一般旁观者标准”也不认可——庄子会说“彼之善,此之不善”,善恶本身随角度而化。这已超出休谟的世俗立场,近于道德相对主义。实际上,庄子在伦理上的观点接近休谟所批评的“没有普遍标准,善恶全凭主观”那类体系。休谟坚持我们“人同此心”,可以通过教育和共感形成普遍的道德共识(他称之为“共同视角”),这点儒家孟子也相信;而庄子则对任何共识都持保留,他可能认为休谟的道德感也不过是俗人心的习染,不如忘掉。因此,道家和休谟在是否承认普遍的道德情感方面有所分歧:休谟相信人性的同质性带来大体一致的道德感,“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庄子则强调视角差异性、主观性而倾向于取消道德评价的绝对标准。
核心美德与价值:仁、义、礼、智 vs. 仁爱、公正、诚信
儒家经典概括的主要德目是“仁、义、礼、智(信)”,其中“仁”居首,指博爱众人、推己及人的恻隐之心;“义”指合宜的正义和道义感;“礼”指社会规范和礼节;“智”指道德智慧;另加“信”指诚实守信(有时与“智”并列为五常)。相比之下,休谟没有列出固定的德目“四端”,但从前述逐章摘要可见,他反复强调的美德包括:仁慈(benevolence)、慷慨、友爱等自然德性,以及公正(justice)、守信(fidelity)、忠诚等人工德性。两相对比,不难发现:仁慈≈儒家之仁,公正≈儒家之义的一部分,守信即儒家之信,智慧才能可视为儒家智的对应,忠孝友爱也为双方皆重。这表明人类道德在大方向上有许多共通。例如:
- 儒家以仁为最高美德,孟子说“仁者爱人”,涵盖同情心、博爱情怀。休谟则称赞benevolence(善心、仁慈)为“无可争议的美德”。在他看来,仁慈是最“立即可赞”的品质,不需要任何复杂推理,目睹仁爱举动人们自然心生敬意。这与儒家对仁的推崇如出一辙。可以说,休谟的“仁慈”就是西方经验论语境下对“仁”的再发现。
- 儒家非常强调义: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道义、正义)置于个人私利之上。孟子更反对统治者一味谈利,认为那会导致人人夺利、天下大乱,他主张只讲仁义,不言利,让上下贵贱各守道义。休谟对正义的重视相当于儒家之义。不过二者出发点有些不同:儒家之义带有主观道义感和正气凛然的意味,比如“舍生取义”,强调内心对道的执守;而休谟之正义更多是务实的社会公益之“利”,以客观功效评判。他甚至说我们遵守正义是因为它“有利于社会”,若在极端情况下正义无利可言,人们也不会遵守(如孤岛求生可以不守财产规则)。儒家会反感这种把义归结为利的说法。孟子痛斥杨朱、墨翟“杨朱为我,拔一毛利天下不为;墨子兼爱,劳身苦行;若舍仁义而谈利,如同让天下禽兽争食”。儒家主张义以为上,哪怕一时无功利甚至有损己,也应守义。休谟更接近功利平衡思维:正义必须带来整体利益才能成立。这体现儒家的理想主义 vs. 休谟的现实主义差别。即便如此,两者也有交汇:儒家相信最终“尽义”会带来长远“真利”(所谓“不言利而天下大治”),休谟相信遵守正义长远看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两条道路殊途同归,都认为真正的正义并不损人利己,而是“义利合一”。只是儒家强调动机高尚(心怀道义,不计利害),休谟强调效果良好(有利大众,令人称赞)。
- “礼”在儒家是非常独特的重要范畴,指引人们按照社会秩序和礼节行事,内涵广泛(从礼仪规范到制度秩序)。休谟没有直接对应“礼”的概念,但可以将他的“社会惯例”视为一种广义的礼。比如财产规则、婚姻制度、继承习俗等,都是社会成员默契遵循的秩序,与中国传统的“礼治”有相似功能(礼也是以习俗形式规范人们行为)。都强调制度和习惯对道德的塑造作用。孔子说“人不学礼,无以立”,认为通过遵礼,人性方能得规约。休谟认为通过共同遵守规则(例如契约、政府法律),社会得以太平,人们也培养出守序守法的美德。可以说,礼在中国是内化的生活准则,在休谟那里转化为公约和法律。两者有差别:礼更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和典礼的庄重之美,而休谟的规则理论更偏功用和契约性质,不像儒家那样赋予规则以神圣感和文化审美意义。
然而,也有相通之处:儒家的“礼乐”制度讲究通过礼仪和音乐陶冶人的情感,使社会和谐愉悦。休谟没有音乐礼仪的理论,但他在美学上谈到“有用即美”,指出我们觉得一样东西漂亮,往往因为它对持有者有用,这种体会来自同情心理。同理,一个社会秩序(礼)若让众人安居乐业,我们由共情也会觉得它“美好可敬”。儒家认为周礼之美在于合乎人情、使人安乐,这和休谟从功利引出审美愉悦的思路暗合。此外,儒家的礼仪可以看作塑造道德情感的“行为艺术”:丧礼让人真切体会哀思、乡饮酒礼培养尊长爱幼。休谟相信习俗和教育能加强人们的道德情感,这与礼的教化功能一致。所以,虽然休谟没有明确提出礼乐教化,但其伦理观已含有行为习惯影响情感判断的思想,与儒家礼教殊途同归。
- 关于“智”或智慧,儒家视道德智慧为君子人格的重要组成(孔子说“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并以“智”指导“仁”“义”实践。休谟不提“智慧”作为德性,但他承认明辨是非的才能、远见卓识在社会中受推崇。在他将“自然才能”纳入美德的理论里,一个有智慧的人因为能带来成功和利益,也被公众赞赏。只是休谟认为智慧本身不是道德情感,但它与道德效果相关,故也属值得嘉许的品质。这跟儒家“智者寿”“聪明睿知”的正面评价一致。差别在于儒家会认为智慧要辅以仁义方正大光明(有小人之智和君子之智分别),休谟则单纯从旁观者利益出发,不论动机。如果一个聪明人达成了有益效果,他就算值得称赞。儒家更看重智慧用于道:诸葛亮足智多谋但不失忠义,才是智慧美德,否则像曹操那般奸诈之智就不被儒家认可。这种区分休谟以德性是否“可爱”的直观标准来解决:如果“奸诈之智”让旁观者产生负面情感,那就不算美德。所以最终两者区别也不大,因为道德谱系会将不义之智排除在美德外。
- 还有“信”(诚实守信):儒家高度重视诚信,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休谟亦反复论述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把遵守诺言当作人工德性的核心。不同点是孔子认为信是做人基本道德,需要个人自觉修养;休谟认为守信之德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要靠制度保障和教化形成。但最终的共识是:无论东方西方,守信都是值得赞许的品德,背信弃义为人不齿。这说明某些德目具有跨文化普适性。
道家对这些德目的看法更为复杂:道家反思儒家德目,往往持批判和超越态度。老子认为最高的道德境界是顺应自然,“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道德经》第十九章),即希望人们返璞归真,不用刻意讲仁义礼智,反而各安其本性,淳朴敦厚胜过空谈道德。道家并非反对仁义本身,而是反对把仁义当教条,失去真情实感。庄子笔下也褒扬真诚仁爱但反感做作虚伪。例如他赞美义气深重的盗跖胜过伪善的道貌岸然者,意在强调真实自然胜于伪装道德。因此道家推崇的品质是自然、自知、无私欲等,更像是一种人格心境而非明确定义的德目。庄子崇尚的逍遥、无待、虚静等等,在休谟体系里找不到直接对应。可以说,道家追求的是超越具体伦理范畴的自在之德(类似佛教说的解脱境界),这不是休谟伦理学的讨论范围。休谟关心的是日常社会中的品德评价,道家关心的是跳出世俗评价体系的人生智慧。两者层面不同,只有零星交汇:比如都反对虚伪的矫饰、都不喜欢狭隘嫉妒等。
概括而言,在核心美德上:休谟与儒家有大量重叠,说明这些美德很可能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财富(毕竟休谟强调其基于人性同情之普遍,儒家称其为天理良心)。休谟与道家有共识在于都推崇自然情感超过生硬教条,但道家更极端地想省去一切造作,休谟还是肯定一些人为德性的必要。儒家与道家则常形成对照:儒家主动构建道德规范体系,道家倾向解构之。这种内在张力在休谟思想中也隐约可见——他既构建了规则伦理,又深知规则起于不得已的人工。某种意义上,休谟的“人工美德”理论就像儒、道折中的产物:既承认人为又承认自然,它提醒我们制度德性虽非天然却不可或缺,这很像荀子重视礼法;同时休谟又期望透过习俗让人们发自“自然”地认同这些德性,这又有点返璞的意味,近老庄无为之教:让道德第二天性化,恰如老子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
公私关系与社会规范:差等之爱与普遍正义
公私关系是中西伦理皆涉的重大问题,即如何平衡对亲友的特殊关爱与对陌生人的一般公正。儒家在这方面的立场是承认爱有差等,即人的道德责任按亲疏有序:亲亲尊尊为本,然后才推及他人。这表现为中国传统的伦理次序,如孝悌为仁之本,由家庭伦理推向社群。孟子与墨子关于兼爱/别爱的辩论体现儒家坚持特殊责任的合理性:孟子质问墨子弟子夷子,“难道你对你侄子的疼爱能和对邻家小孩一样吗?”以此批驳墨家的无差等博爱。孟子认定人必然更爱自己的家人,要求一视同仁反而违背人之常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儒家理想是“爱有等差而无不爱”:在不违背亲情特殊性的前提下扩充爱心。不完全公平却深情人道。与此相对,西方启蒙伦理(包括休谟)更倾向于普遍主义立场:认为道德应该在原则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正义尤其要求客观公正。休谟也观察到人类自然偏爱亲近者,但他的正义理论恰是为了纠偏这种过度偏私:因为人“私情有别”,才需要公共的、不徇私的规则来协调。他承认人在亲朋身上投注的慈爱更强,这是人性事实,但在公共领域,正义要求我们克制偏私,以某种程度的平等对待他人。这有点类似儒家所谓“大公”(天下为公),但休谟认为实现“公”不能靠泯灭私情,而要靠建立适当的规矩。所以休谟方案其实与儒家实践相近:儒家在家尽孝,在社会上亦有是非公平的准则(孔子并不主张官员徇私枉法)。差异在于理论表达:儒家讲情,认为公正不能矫枉过正剥夺人之常情;休谟讲理,设计了正义作为“规则之爱”来补充自然之爱。儒家的亲亲或多或少允许一些偏袒(如孔子赞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亲属相护不是不道德),这在现代法治观念下被视为妨碍公正。休谟的旁观者原则会要求克服这种袒护:真正公正的旁观者应能超越自身立场,像法官一样不偏不倚地评价。这点更接近墨子所说“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儒家不赞同那么做,道家可能觉得无所谓(庄子甚至觉得无所谓善恶评价,更遑论亲疏之分)。当代来看,中国社会也逐渐接受法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与传统的差序格局作某种调和。所以公私关系上,中西趋向融合:私人领域讲亲情,中国西方皆然;公共领域讲公正不偏,现在中国也认同西方立场。只是休谟时代,他的思想已经指向这个分野,而儒家更强调连续性,不轻易切换角色。儒者若在朝为官,会努力做到大公无私(“公生明”),但骨子里仍以“仁爱”为初衷。休谟式的法官形象则更冷抽象一些,凭规则断事,与其有没有恻隐心无关。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儒家伦理“情理交融”,休谟倡导的公正“情感支持理规则”,道家则跳出情理,归于自然。不同路径,却都在探索人际关系的和谐:儒家以亲情为起点优化关系,休谟以制度为框架保护关系,道家以超脱心态避免纠葛。
礼乐制度方面,儒家将其作为社会伦理的重要载体,包含道德教育、文化凝聚和秩序维护三重功能。礼规定了从家庭到国家的等级次序和应有行为,乐陶冶人的性情、促进和谐。在儒家看,礼乐文明就是伦理社会的形而下体现。休谟时代的西方虽无礼乐这个概念,但有宗教仪式、社交礼仪等功能相似的东西。休谟本人对宗教礼仪持批判态度,嫌其流于迷信繁文(作为怀疑论者的他不热衷宗教伦理)。相反,孔子把祭礼、冠婚丧祭等看作道德实践的重要部分:“慎终追远,民德归厚”,认为礼仪能引发人内心真实的情感(如悼亡生哀、乡饮生敬)。这属于道德情感培育的一种社会技术。休谟没有明说这一点,但他强调习俗教化对培养道德的作用。例如,父母教孩子遵守诺言、推己及人,会让孩子长大形成习惯性的道德感和自我约束。这其实和中国通过礼仪活动教孩子懂礼貌守规矩是一样的。可以认为,休谟的“习俗-共情培养”理论与儒家的“礼乐教养”殊途同归。不同点在于:儒家礼乐体系高度制度化、审美化,而休谟生活的西方近代社会正经历理性启蒙,去魅和简化许多传统礼法(如英国清教徒就砍掉很多仪式)。休谟本人性格温和有礼,他在伦敦沙龙是著名的绅士,重视礼貌(politeness)这个启蒙时代新道德。英国的绅士礼仪和儒家的君子之礼在精神上有相近:都倡导克己复礼、尊重他人、言行有度。因此,休谟在为人上倒颇有儒家君子风,尽管理论上没做文章。总之,中西在如何通过社会规范塑造道德上有共鸣:礼法之用在中方早有成熟体系,西方(通过休谟们)也意识到制度化习俗的重要。道家则保持警惕:他们觉得繁琐礼法会扼杀真淳,主张“以心接物”而不是“以礼拘人”。庄子讲过个故事:孔子见漆园小吏不拜礼,大怒叱责;小吏反驳说依照自然四时运行才是大道,哪需要刻意对拜?庄子借此嘲讽礼教的矫揉造作,推崇自然真诚的人际。休谟可能也会觉得过分繁文缛节不好,但不会像庄子那样放任到无礼的程度。欧洲礼仪和中国礼相比少了玄妙,多了平等的元素(例如握手致意代替跪拜)。可以看出,人类礼仪演变也是趋向简单自然的,某种意义上印证了道家的理想。现代社会我们追求的礼貌,不是磕头作揖而是尊重他人、不逾矩,内核正是“恭敬”,与孔子礼的本义一致。可见道的终极和礼的形式,无论中西,最终都要回归对人的尊重和关爱。休谟的伦理告诉我们规则必须有人情味,制度背后有人性,与此理相通。
综上,儒家、道家与休谟三方在伦理、美德、社会规范上既相映成趣又各有千秋。共同点在于都承认人性及社会条件对道德的重要作用,并且有一些基本美德是普世推崇的(仁慈、诚信、正直等)。差异在于:儒家更强调道德情感中蕴含的理法(把恻隐之心上升为仁爱原则,把耻恶之心上升为义理),道家更强调回归自然而削去人为痕迹,休谟则介于其中,用经验理性分析情感,用习俗规则矫正人性。他以一种温和务实的态度处理伦理问题:既不如儒家那样道德理想主义,也不像道家般道德虚无或超脱,而是着眼于如何在真实人性基础上改进道德生活。这使他的思想很适合拿来与儒道互补:儒家可赋予休谟伦理更深的人文关怀和理想目标,道家则提醒休谟体系注意保持灵活性和自然性,防范过度刻板。对于现代人,我们可以从儒家那里学到德目的高尚,从休谟那里学到制度的理性设计,从道家那里学到心态的平和顺适,相辅相成,使伦理思想既有原则又不失人情、既有规范又不失自由。
当代理论的重释与挑战:从休谟传统到新道德观
休谟开创的经验主义-情感主义伦理学,对后世影响深远。在当代哲学与相关科学中,围绕休谟思想的继承和争鸣依然活跃。许多最新哲学研究从不同角度重新理解或挑战休谟传统,包括道德直觉主义、伦理建构主义、情感/情绪伦理学、正义论等理论流派。这些理论既反映了对休谟观点的某种认可,也在休谟未解的问题上提出了新方案。概述如下:
- 道德直觉主义(Moral Intuitionism):直觉主义认为人类能直接凭理性直觉把握道德基本原理(如善恶、自义务等),这种直觉不完全依赖经验情感。例如20世纪初的英国哲学家G.E.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提出“善是一种不可定义的直觉性质”,他批评将善归结为任何自然属性都是犯“自然主义谬误”。摩尔的观点实际上对休谟的情感主义是一种纠偏:休谟把善恶视为主观感觉,摩尔则坚持善有客观但不可分析的实在,可被道德理性直觉到。两者的争论延续至今,形成元伦理学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当代道德直觉主义者(如罗斯、胡奥默等)继续主张一些道德真理是自明的,不需要经验证明。这对休谟“情感产生价值”的理论构成挑战:如果真有先验道德直觉,那道德就不仅是情感共识,而可能带有某种理性先验。不过,直觉主义者也常承认我们的直觉可能与情感交织,因此也吸收了休谟某些观点。比如一些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作道德判断常瞬间直觉地给出,随后才找理由辩护。这与直觉主义的即时把握善恶相符,又与休谟认为“先有情感判断,后有理性辩护”的看法一致。因此,在心理层面,休谟倒成了某种“心理直觉主义”的先驱:近年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的“社会直觉模型”就明确致敬休谟。海特指出:“直觉先行,事后推理”,我们往往凭直觉(包含情感)瞬间决定道德立场,然后理性才追赶上来为己辩护。他甚至引用休谟的比喻,把理性比作大象骑师,情感直觉是大象,骑师服务于大象——正是休谟那句“理性为激情奴仆”的生动版本。海特进一步把休谟模型拓展为“社交”:认为道德推理主要用于社交说服,他的结论“直觉第一,策略性推理第二”直承休谟。可见,在当代认知科学和进化心理学领域,休谟的情感/直觉优先观得到很大支持。但另一方面,伦理学的规范直觉主义仍质疑休谟:如果一切道德只是感觉和直觉,那如何防止偏见和谬误?这涉及道德认知的可靠性。一些哲学家(如谢弗-兰道)捍卫道德客观事实,认为休谟式主观情感观无法解释道德不易(例如为何种族歧视即便一度被很多人情感上接受,但仍被客观地视为错误)。这股道德实在论潮流可以视为对休谟传统的反拨,他们重拾康德或亚里士多德式的理性/本质论。不过,即使是这些理论,也不得不回应休谟提出的问题:他们要说明道德事实如何不违反“是-应当”的逻辑断层。这方面尚无定论,但讨论本身已将休谟立场作为基准背景。
- 伦理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建构主义受康德影响,更强调理性主动塑造道德原则。休谟认为道德原则源于人类心理和社会习俗的演进,带有很强的经验成分。而建构主义者(如约翰·罗尔斯、克里斯蒂娜·考尔斯加德)倾向于认为道德原则可以通过一个理性的程序或构想“建构”出来,然后应用于现实。最著名的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设计了“无知之幕”后的假想协议,人们在不知自身地位的情况下会同意两个正义原则,从而构造出公平的正义观。罗尔斯本人受休谟的功利和康德的契约论双重影响。他引用了休谟的“正义环境”概念(即适度稀缺和人性有限利他的前提)来说明他假想情境的现实背景。可以说,罗尔斯继承了休谟对人性条件的洞察, 但他引入纯粹理性的公平选择,超越了休谟的历史主义。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非靠情感同情得出,而是靠理性选择的对称性和风险规避推导的。这和休谟的“正义源于公共利益逐步协调”有很大不同:休谟看重经验渐进,罗尔斯追求理论上的严整。两者都强调正义服务于社会利益,但罗尔斯赋予正义更绝对的优先地位,把它称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休谟则视正义为条件性的美德,在极端情况(如社会崩溃)正义也许不起作用。当代不少政治哲学沿着罗尔斯的思路,把正义建构作为核心课题——这事实上是在挑战休谟的保守实用主义:休谟接受现实人性,略带悲观地说只能这么做正义;罗尔斯和后继者则更乌托邦一点,用理性方案勾勒社会应然。又如康德派的考尔斯加德直接批评休谟:她认为人不是简单欲望和情感的奴隶,人可以经由反思自我立法,从而赋予自身价值。这是一种道德自主观,对休谟的“人受制于情感动机”的他律论形成反驳。然而,建构主义也面临休谟提出的道德动机问题:如果纯理性构造的原则不符合人性情感,人们如何被激励遵守?休谟早就提醒过,理性原则若无法动人心,等于空中楼阁。当代建构主义也吸收教训,在设计原则时融入一些人性考量,比如阿玛蒂亚·森批评罗尔斯忽视现实行为动机,主张更“社会选择”视角的正义。这些争论证明,休谟的问题意识(人性->道德原则->动机)一直在影响潮流。可以说,建构主义在不断试图补上休谟觉得理性无法完成的事,而同时努力避免陷入与人性脱节的困境。
- 情绪伦理学和道德心理学:休谟的情感论真正迎来高光是在近几十年的心理学领域。20世纪初由于新实证主义的影响,A.J.艾尔、C.L.史蒂文森等发展出情绪主义(Emotivism),干脆断言道德语句只是“表达情感的喊声”,无真值。这是对休谟“道德源于感情”的极端化理解:他们甚至取消道德讨论的理性意义,只留下宣泄和劝说功能。这种观点在元伦理学上影响一时,但很快被认为过于偏颇,因为它无法解释道德讨论的进步(如果只是喊声,怎会有理性辩论和共识形成?)。后来出现的拟制论、规范伦理学复兴等都对纯情绪主义有所修正。不过情绪主义至少将休谟思想推到了逻辑尽头,为后来者提供了反思基础。进入21世纪,道德心理学和神经科学则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休谟。fMRI脑成像发现,人做道德判断时,大脑情感区域常常先于理性区域激活,而且如果情感区域受损,人在道德判断上会出现反常(例如变得像计算机器般极端功利或无动于衷)。这表明,情感对道德认知不可或缺,与休谟论点相符。心理学家如乔纳森·海特、约书亚·格林等各自用实验说明人如何依赖直觉情感解决道德两难。一系列著名实验(电车难题、足球场难题等)显示,人们对于推一个人挡车和拉转向杆结果相同的抉择,情感反应截然不同:前者觉得不道德(涉及直接伤害,情感反对),后者接受度高。这种“道德直觉的非逻辑性”正是休谟式情感在作祟,引发了理论讨论:我们是否应该信任这种情感?进而,有学者提出“双系统模型”:道德决策有快情感系统和慢理性系统,两者博弈(这类似骑象人理论)。显然,这些研究都围绕休谟主题:情感 vs. 理性。多数结论倾向于:情感是道德必需,但非充分;理性能校准情感的偏误,但理性也需要情感提供动力和价值前提。这也许是对休谟-康德争论的当代理解:两者都不可少。总之,当代情绪伦理学事实上强化了休谟的洞见,却也提醒我们情感有时候会导错(如偏袒、排外也是情感),因此需要理性和制度引导。这与休谟自己主张通过“共同观点”和“普遍化想象”来修正个人偏情的做法是一致的。可以说,科学发展在宏观上验证了休谟:道德起源于人性情感;但微观上也丰富了休谟:阐明了情感与认知的互动机制。
- 正义论与社会伦理:休谟对正义的分析为现代政治哲学提供了基础框架(资源有限+人性有限利他 -> 需要正义规则)。罗尔斯在1971年开启的正义论大讨论持续至今,出现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女权主义正义观等诸多理论,对休谟传统提出各种挑战。例如:
- 自由意志主义(如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应为了公共利益侵犯个人财产。这与休谟的功利基础有冲突:休谟倾向凡有公共大益可考虑调整制度,而诺齐克坚持夜警察式最小政府,不可侵犯个人天赋权利。这实际上是康德绝对原则对休谟实用原则的延续分歧。
- 社群主义(如桑德尔)批评罗尔斯/休谟等假设的个人太原子化,忽视真实人际纽带和共同善。休谟或许在家族感情上并不否认纽带,但他的理论框架是个体协定,不像儒家把家族本位嵌入伦理。这成为西方近年来反思点,推进更重视社群、传统的正义观。
- 全球正义:休谟活在民族国家背景,正义限于国家内部。他曾说国际间无真正正义,只有弱的守约,强的不顾。而当代全球伦理要求跨国的公平(如气候正义、贫富差距)。这挑战了休谟“正义只在共同体内部”的观念。今天有人主张普遍关爱人类(莫桑?)或全球分配正义(贝坎、波格),可视为现代版的“墨家兼爱”在全球化语境的回归,对应休谟的局限。
- 环境伦理、动物伦理:休谟把道德主体几乎限于人类,他虽对动物有同情但不认为正义适用动物(因动物无法契约)。现代动物权利论者会质疑:同情心既然可扩展,人为何不把道义伸及动物?儒家有“仁民以及物”思想,某些当代理论也诉诸同情扩展让我们善待动物。这可以看作休谟情感伦理的外推,在他未及之处拓展。
综上,当代理论对休谟传统呈现亦步亦趋又推陈出新的景象:许多理论直接源自或针对休谟观点展开,充分说明了休谟思想的深刻影响力。他的核心命题(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道德评价的主客观性、正义的基础等)几乎构成了如今伦理学讨论的坐标系。虽然一些具体结论被修正或深化,但休谟奠立的问题框架依然有效。甚至可以说,21世纪的道德哲学和科学正在逐步验证休谟的许多直觉:情感确实在道德中扮演核心角色、道德规范确需某种建构(形式契约或进化博弈)才稳定、功利和正义张力需要平衡等等。同时,我们也看到,当代声音提醒我们平衡休谟的局限:比如兼顾理性原则以防道德偏差、扩展道德关怀对象以符合理念。在这种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休谟精神依旧可贵——那就是以经验理性考察人性,拒绝空洞玄想,寻找真实人性基础上的道德之道。这一精神,和中国传统的实事求是、因俗制宜的智慧正相通。因此,将休谟与中哲融会贯通,有助于我们在新时代继续发展适合全人类的伦理理论。
人性论研读:休谟与王海明 · 连载 4/6
📝 说明:本文为作者的阅读札记,借助 AI 工具辅助检索资料与整理成文。文中观点、史实与引文请以原著为准,如有疏误,欢迎指正。
- 作者:陈茂林
- 链接:https://www.cml3366.cn/article/renxinglun-hume-wang-04
- 声明:本文采用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出处。











